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 廖奕恩 被告 李語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見壢簡卷第9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