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桔茂
范忠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