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李文華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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