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傳喚無著、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刑事保證金收據、拘提不到之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現並無另案羈押或執行在案,此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證,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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