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經緯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臺中縣○○鄉○○村○○街○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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