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正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4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年度審訴字第33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莊正信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偽造署押及印文明細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部分並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0年7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偽造印文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文書、簽名及印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部分行為,偽造印文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心起貪念,一時失慮而為本件之犯行,所為雖屬可議,惟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始能坦承犯行,認其犯後已知悔悟,態度尚可,且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被害人,並酌其品性、生活況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揭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爰宣告減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開易科罰金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此次係一時失察而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後,當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另被告如附表偽造署押及印文明細欄所示偽造「褚牡丹」之簽名及印文,係被告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沒收之。至被告偽造之「褚牡丹」印章1枚,未據扣案,且本案發生迄今已逾4年,復無證據證明其尚存在,堪認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鄭伊鈞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署押及印文明細│├──┼────────┼──────┼─────────┤│1│臺北市第一信用合│出讓人簽章欄│偽造「褚牡丹」之署│││作社出讓申請書││押及印文各壹枚。│├──┼────────┼──────┼─────────┤│2│社員更換印鑑申請│社員欄│偽造「褚牡丹」之署│││書││押及印文各壹枚。│├──┼────────┼──────┼─────────┤│3│保證責任臺北市第│轉讓人簽名蓋│偽造「褚牡丹」之印│││一信用合作社伍拾│章欄│文壹枚。│││股股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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