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49號

原告 蘇鳳柔

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仁

韓乙綺

夏彩桐

張書瑋

余芮菱

陳儀珮

被告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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