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867號  

原告 陳亮樺

被告 楊依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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