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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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1.88,本息自撥款日起,1月1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2月5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315,25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