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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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司全聲 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聲請人 曾廣袤 (即 曾國祥 之繼承人)
曾廣仲 (即曾國祥之繼承人) 曾小蘋 (即曾國祥之繼承人) 曾小英 (即曾國祥之繼承人)相對人 張如虹 (即 陳素雲 之繼承人)
張文斌 (即陳素雲之繼承人) 張如玉 (即陳素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素雲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曾國祥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75年度全字第837號),並以本院75年度民執全字第691號假扣押執行後,迄未起訴;次查債務人曾國祥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10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之,債權人陳素雲於101年1月31日死亡,由相對人繼承之,相對人亦未起訴,此經調閱本院75年度全字第837號假扣押卷審核無訛,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覆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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