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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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勳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