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88號聲請人 林政諭 相對人 廖許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⑴100年4月18日、⑵100年6月20日、⑶101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⑴400,000元、⑵200,000元、⑶400,00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⑴400,000元、⑵200,000元、⑶400,000元之抵押權。嗣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下湳││1039│田│166.8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9│下湳段1039地號│主要用途:農舍│1層:60.06││全部│││││主要建材:加強磚造、水泥平│2層:78.78│││││├───────┤頂、磨石地床│騎樓:18.72│││││○○○區○○路│層數:2層│││││││414之3號│││││├─┴──┴───────┴─────────────┴──────┴─────┴────┤│共同擔保地號:下湳段1039;共同擔保建號:下湳段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