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轉讓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李旻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忠 間給付股票轉讓差額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肆仟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玖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