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余進成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 陳金雄
陳玉慧 陳久男 高玉珠 陳連財 陳麗華 陳美華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 陳連發 被告 何阿春 何春慶 .
陳何 照子何春慶.訴訟代理人 蔡阿梅 被告 陳呂嬌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因被告何阿春、陳何照子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再行就何春慶陳報承受訴訟人。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