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381號聲請人 許宏源 相對人 陳銀杏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338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WG0000000││├──┼───────────┼─────────┼───────────┼───────────┼────────┼──┤│002│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WG0000000││├──┼───────────┼─────────┼───────────┼───────────┼────────┼──┤│003│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WG0000000││├──┼───────────┼─────────┼───────────┼───────────┼────────┼──┤│004│96年10月24日│50,000元│96年8月30日(原記載為96│99年8月30日│WG0000000││││││年8月30日,經塗改為99││││││││年8月30日,惟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不生改││││││││寫效力,仍以改寫前之日││││││││前即96年8月30日為到期││││││││日)││││├──┼───────────┼─────────┼───────────┼───────────┼────────┼──┤│005│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WG0000000││├──┼───────────┼─────────┼───────────┼───────────┼────────┼──┤│006│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10月30日│99年10月30日│WG0000000││├──┼───────────┼─────────┼───────────┼───────────┼────────┼──┤│007│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WG0000000││├──┼───────────┼─────────┼───────────┼───────────┼────────┼──┤│008│96年10月24日│50,000元│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WG0000000││├──┼───────────┼─────────┼───────────┼───────────┼────────┼──┤│009│96年10月24日│39,000元│100年1月30日│100年1月30日│WG0000000││├──┼───────────┼─────────┼───────────┼───────────┼────────┼──┤│010│96年10月16日│50,000元│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WG00000000││├──┼───────────┼─────────┼───────────┼───────────┼────────┼──┤│011│96年10月16日│50,000元│98年8月30日│98年8月30日│WG00000000││├──┼───────────┼─────────┼───────────┼───────────┼────────┼──┤│012│96年10月16日│50,000元│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WG00000000││├──┼───────────┼─────────┼───────────┼───────────┼────────┼──┤│013│96年10月16日│50,000元│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WG00000000││├──┼───────────┼─────────┼───────────┼───────────┼────────┼──┤│014│96年10月16日│50,000元│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WG00000000││├──┼───────────┼─────────┼───────────┼───────────┼────────┼──┤│015│96年10月16日│50,000元│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WG00000000││├──┼───────────┼─────────┼───────────┼───────────┼────────┼──┤│016│96年10月16日│50,000元│99年1月30日│99年1月30日│WG00000000││├──┼───────────┼─────────┼───────────┼───────────┼────────┼──┤│017│96年10月16日│50,000元│99年2月28日(原記載到期│99年2月28日│WG00000000││││││日為99年2月30日,因2月││││││││無30日,應解釋為2月28││││││││日)││││├──┼───────────┼─────────┼───────────┼───────────┼────────┼──┤│018│96年10月16日│50,000元│99年3月30日│99年3月30日│WG00000000││├──┼───────────┼─────────┼───────────┼───────────┼────────┼──┤│019│96年10月16日│5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WG0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