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曉民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曉民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往延平路、新興路方向行駛,前因行經龍岡路與林森路口時遇紅燈號誌違規續行,經巡邏警鳴報追緝,於同日下午4時37分許,駛進龍岡路與中北路路口後,先右轉假意暫停路邊受檢,旋於該路口處急速倒車迴轉,欲沿龍岡路往龍岡地下道方向行駛,以此方式躲避查緝,不慎於倒車過程中,先後撞擊因紅燈號誌停等於龍岡路往延平路方向路口處由 王寶麗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李玉珍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該
2人均人、車倒地,王寶麗因而受有頭暈、焦慮等傷害,李玉珍則受有左膝蓋、右腳踝、右手肘、右手腕等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明知其已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肇事,竟漠視該情,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察看援助,亦未為必要之救護措施,即駕車逕自逃逸。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曉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4年10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