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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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88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建文 、 沈美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分別陳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若干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