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廖姵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3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
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案前所為之裁定,因電腦之誤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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