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