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3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37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37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乙○○原名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