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丙○○
乙○○丁○○前列3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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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法定代理人己○○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