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98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火燦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柯火燦(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件施用毒品、7件販賣毒品(施用、販賣行為均橫跨98年、99年)等犯罪,宣告刑合計達有期徒刑110年10月,業經各該裁判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予相當之考量,而分別酌定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2)、
1年(附表編號3)、17年(附表編號4至6)、16年(附表編號7至10),其中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部分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原法院未審酌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而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之修法目的,於重定其應執行刑時,就受刑人原已存在之犯情,裁定僅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相當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10部分,由原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6年,驟降為僅需執行有期徒刑3年,自難認合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提起抗告,謀求救濟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
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5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0年以下之範圍內,亦在前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6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之刑度以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2號就附表編號7至10各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之刑度以上,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檢察官抗告意旨以依此定刑,形同附表編號7至10之部分,由原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6年,驟降為僅需執行有期徒刑3年之結果,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04.20│98.04.20│98.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597號│字第1597號│偵字第46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9年度訴字第429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25│99.01.25│99.0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8年度訴字第2196號│99年度訴字第4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22│99.02.22│99.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83號│第2283號│第3597號│└────────┴─────────┴─────────┴─────────┘附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8月│││││││││││├────────┼─────────┼─────────┼─────────┤│犯罪日期│98.11.27│98.11.28│98.11.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34號│第2734號│第273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1577│99年度上訴字第1577│99年度上訴字第1577││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9│99.11.09│99.11.0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24號│24號│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1.06│100.01.06│100.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94號│字第1594號│字第1594號(編號│││││1-6定刑18年)│└────────┴─────────┴─────────┴─────────┘附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8.11.21│98.11.22│98.11.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268號│第26268號│第262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100年度訴字第752號│100年度訴字第752號│100年度訴字第752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1│100.05.11│100.05.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52號│100年度訴字第752號│100年度訴字第7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30│100.05.30│100.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19號│字第7419號│字第7419號│└────────┴─────────┴─────────┴─────────┘附表:
┌────────┬─────────┬─────────┬─────────┐│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8.11.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26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100年度訴字第752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1│││├─┼──────┼─────────┼─────────┼─────────┤││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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