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卿安 被告 吳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