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義雄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義雄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義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宣判,本院經詳予審酌後,認被告曾義雄原羈押理由雖仍存在,然如命限制住居,亦足可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認已無再繼續羈押被告曾義雄必要,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戶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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