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淑玲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色情漫畫共計柒拾壹本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9年度偵字第16187號被告林淑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0年8月
1日期滿。該案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71本,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色情漫畫71本,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
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0年8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猥褻色情漫畫名稱│數量│├──┼─────────────────┼────┤│1│愛愛棒棒(1-4)│4本│├──┼─────────────────┼────┤│2│想被誘惑的淫肉體(5-7)(68)│4本│├──┼─────────────────┼────┤│3│著裝性遊戲(8-11)│4本│├──┼─────────────────┼────┤│4│別人的老婆(12-15)│4本│├──┼─────────────────┼────┤│5│美少女義賣會(16-17)(59-60)│4本│├──┼─────────────────┼────┤│6│莉莉絲HGAME精選(18-21)│4本│├──┼─────────────────┼────┤│7│墜入淫網吧!少女(22-23)│2本│├──┼─────────────────┼────┤│8│妄想1+1(24-25)│2本│├──┼─────────────────┼────┤│9│花粉少女注意報!(26-27)│2本│├──┼─────────────────┼────┤│10│淫香風蘭花(28-31)│4本│├──┼─────────────────┼────┤│11│我最喜歡我的大哥哥(32-35)│4本│├──┼─────────────────┼────┤│12│淫行過蜜(36-37)│2本│├──┼─────────────────┼────┤│13│肉體關係(38-39)│2本│├──┼─────────────────┼────┤│14│微熱淫亂開關(40-43)│4本│├──┼─────────────────┼────┤│15│高人報社的 春香 小姐(44-46)(70)│4本│├──┼─────────────────┼────┤│16│處女單行本(47-50)│4本│├──┼─────────────────┼────┤│17│母親哭泣之家(51-52)│2本│├──┼─────────────────┼────┤│18│淫姬無雙(53-56)│4本│├──┼─────────────────┼────┤│19│媽媽的子宮裡歡迎你進來喔(57-58)│2本│├──┼─────────────────┼────┤│20│天使的課外授業笑花偽(61-62)│2本│├──┼─────────────────┼────┤│21│無套內射(63-64)│2本│├──┼─────────────────┼────┤│22│校園淫慾樂章(65)│1本│├──┼─────────────────┼────┤│23│淫虐的螺旋(66)│1本│├──┼─────────────────┼────┤│24│角色扮演漫畫性活就這麼做(67)│1本│├──┼─────────────────┼────┤│25│愛上淫蕩女(69)│1本│├──┼─────────────────┼────┤│26│白濁沾染的未婚妻(71)│1本│├──┼─────────────────┴────┤│合計│7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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