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吳渝鈞 被告 范鴻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蔡幼 吳富權 陳元順
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蕭璟芸 林愛津 高淑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