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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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債權人 董福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施幃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幃棕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施幃棕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頭份市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