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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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竹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彩麗SPA健康養生會館

(商業登記名稱為阡容美容名店,已於114年2月7日註銷歇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6月13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438021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彩麗SPA健康養生會館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在其設立處即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樓,遭聲請人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被移送人之受雇人即櫃臺人員 黃可霏 涉嫌妨害風化,黃可霏經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81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竹北簡字147號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在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被移送人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移送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樓之獨資商號,其商業登記名稱為「阡容美容名店」,並非移送書所載之「彩麗SPA健康養生會館」,且在移送機關於114年6月13日發文移送本件時,該商號已於114年2月7日註銷歇業達4個月之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抄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31頁),移送機關不察仍為本件移送,本件勒令歇業之對象已註銷不存在,故本院無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為勒令歇業之處分甚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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