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985號
原告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麗梅
訴訟代理人 林昱辰
被告 王麗雯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罰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