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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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錢福松
錢鴻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3時1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