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過失致死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則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九十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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