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郭啟昭 即弘光醫院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H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郭啟昭 即弘光醫院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