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劉豐銘
被   告  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6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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