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芝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屏簡字第243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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