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林吳約佑 (原名: 林吳龍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及撤銷每年2月新臺幣3萬元之還款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自民國99年9月起應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21,000元,遇2月則應另為還款51,000元,計至目前已還款約1,485,000元,惟伊自債務協商成立後,薪資未調漲,房租卻年年調漲,與協商時還款能力已大不相同,子女教育費用亦增加,伊不得已只好辭去原職務,舉家返回苗栗老家生活,又因在苗栗無法覓得與臺北原任職單位相同之薪資,僅能在便利商店工作,每月薪資收入實領25,000元,已入不敷出,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並撤銷每年2月需另清償年終獎金3萬元之還款金額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未提出更生方案毀諾前半年及目前每月收入與必要支出明細等資料佐證,經本院發函請債務人提出攸關本院審查其聲請延期清償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前開函文限其於10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4年3月17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有該函文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詎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實難認債務人毀諾時之必要支出確實超過每月收入,而有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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