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57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立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書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
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
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聲請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准許核發102年度司
促字第13219號支付命令在案,嗣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因
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以102年度
士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該移送管轄裁定於102
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該
裁定因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而確定,且本件並無
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
其羈束,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相對人現所在地之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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