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昭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永森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