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朱孝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國柱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