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全字第75號
聲請人 謝念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俊 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