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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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全字第75號

聲請人 謝念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俊 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徐子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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