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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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3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前妻 鄭英蘭 感情不睦,竟遷怒其岳父 鄭明紀 、岳母乙○○,乃意圖使彼三人受刑事處分,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捏造不實之事項向本屬誣告鄭明紀、乙○○竊盜(81年度偵字第12865號、第14212號案)、鄭英蘭、鄭明紀偽造文書(81年度偵字第19804號案),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1年11月13日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
2款、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94年12月3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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