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2,963元,扣除原告前所繳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後,應再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