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9歲民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文熙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9歲民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