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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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訴訟代理人 郭致銘 被告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2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