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118元,應繳裁判費為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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