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8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尹冀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8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第一審裁定(105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尹冀台(下稱抗告人)因酒駕被判刑,因抗告人有慢性病及重大疾病,請求減少刑期,執行社會勞動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2條之1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因該條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無須由法院諭知折算之標準。至於所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可否以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與易科罰金相同,均屬檢察官之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自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折算標準,亦無從向法院聲請諭知易服社會勞動。
三、經查,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各罪最重刑為有期徒刑3月,各刑合併為有期徒刑6月,則原審裁定在此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抗告人就原審定應執行刑裁定,以前項抗告意旨請求減輕其刑,並無理由。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依本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1項所明定,抗告意旨另請求將其所受徒刑改服社會勞動,自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是改服社會勞動與否,既非法院之職權,抗告人據之提起抗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6日│104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撤│││字第10499號│緩偵字第52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第1500號│第3103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判決││第1500號│第3103號││├────┼────────┼────────┤││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931號│執字第3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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