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清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展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 黃展源 給付新臺幣239,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裝璜工程契約書、各項施工費用估價單)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展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