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余玉珠廖玉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貸款契約,債務人廖玉光為債務人廖余玉珠之「連帶」保證人,僅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部分;另借款新臺幣40萬元、30萬元部分,債務人廖玉光應為一般保證人。故請釋明債務人廖玉光須就全部欠款負連帶給付責任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誤繕,則應就借款新臺幣40萬元、30萬元之欠款部分,更正為「如對債務人廖余玉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玉光負清償之責」。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余玉珠、廖玉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