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趙繆玉梅 被告 黃炳上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上字第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