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珮瑜 被告 品臻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艾臻 被告 曾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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