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